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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邵佐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10-28 16: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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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邵佐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96 号

────────────────────────

关于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

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邵佐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

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聚宝盆 66 号证券投资集

-1-

合资金信托计划-华信金玉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

邵 佐,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华融融达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陕国投·聚宝盆 6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信

金玉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份额持有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3 年 1 月 4 日、1 月 16 日,锦州永杉锂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与公司股东华融

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期货)-陕国投·聚宝盆 6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信金玉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邵佐等签署了《信托收益权

转让协议》,约定将信托份额转让给上海钢石,转让款应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相关信托份额涉及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9.51%。

同时,各方签署了《信托收益权代持协议》,约定在过渡期内,

邵佐等代上海钢石持有信托收益权。此后,各方于 2020 年 3 月

5 日签署了《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延长付款

期限并分笔支付。根据公告,经公司向相关信托自然人确认后,

由于上海钢石长时间未支付信托转让款,原来签署的协议不再具

有效力。对于上述股权转让及后续进展事项,上海钢石、相关信

托计划的管理人融达期货未及时向公司告知,存在信息披露不及

时。

-2-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海钢石、相关信托计划的管理人融达期货未及时披露股份

转让等权益变动相关事项,邵佐作为相关协议的签订方,对于上

述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23 条、第 11.9.1 条等相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上海钢石、邵佐未

提出异议;融达期货提出,已深刻认识相关错误,相关事项系邵

佐个人行为,其事先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公告,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公司

股东,其在公司的表决权由其最终受益人行使,相关受益人签订

的信托份额转让协议涉及公司股权的表决权变化。融达期货作为

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理应采取有效措施

持续关注、及时掌握其所管理的信托计划的收益权及表决权归属

情况变化,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相关方 2019 年签署

《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后,长达近四年均未披露相关事项,融

达期货在此期间始终未核实并披露相关情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3-

其已采取措施核实相关情况,其所称为个人行为、不知情等理由

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

分决定:

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及邵佐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

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

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25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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