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广东潮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70号关于对广东潮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广东潮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产品推介材料与产品合同内容不一致,公司未对投资者进行特别说明,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二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广东证监局2024年10月19日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