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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潮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0号

(原标题:关于对广东潮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0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70号

关于对广东潮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广东潮金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一是产品推介材料与产品合同内容不一致,公司未对投资者进行特别说明,存在未履行谨慎勤勉义务的情形;二是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0月19日

抄送:证监会市场二司、法治司;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24年10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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