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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叶栋栋、祝珍来、吴松松: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杭州博采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2021年、2022年财务数据进行差错更正,调增2021年营业收入23,643.25万元,影响比例26.29%;调减2021年归母净利润1,414.06万元,影响比例20.32%;调增2022年归母净利润1,482.44万元,影响比例2,226.67%。公司因财务内控不规范等情形,导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长叶栋栋、时任总经理兼董秘祝珍来、时任财务总监吴松松未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五条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1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叶栋栋、祝珍来、吴松松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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