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李起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起富:
经查,你作为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仙通)持股5%以上的股东,于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8月7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浙江仙通股票,持股比例由26.55%减少至23.69%,累计减少比例为2.86%。期间,分别于2024年8月1日、2024年8月5日持股比例变动累计达到1%。你在持股比例变动达到1%的次日,未及时告知浙江仙通,导致浙江仙通迟至2024年9月4日才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超过1%的提示性补充公告》,构成信息披露不及时。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