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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方汇金期货有限公司: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未依照有关行业标准,开展压力测试工作;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时未形成应急演练报告存档备查;未于每年4月30日前编制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年报报送我局;公司现行相关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不完善。不符合《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上述问题反映你公司信息技术管理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九十条和《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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