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陆克平、陆宇、高青化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陆克平、陆宇、高青化: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2023年5月18日,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阳光)与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江苏阳光向阳光集团购买位于江阴市新桥镇何巷村、新桥村的一宗土地使用权,交易金额为17,044.23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江苏阳光已支付1.7亿元土地转让款,但双方未能完成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变更手续,阳光集团亦未向江苏阳光偿还已支付的交易款项,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二是截至2023年12月31日,阳光集团子公司江苏阳光服饰有限公司未支付江苏阳光应收账款9.87亿元,其中2.61亿元逾期,构成控股股东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江苏阳光、阳光集团及其关联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要求》(以下简称《8号指引》)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
江苏阳光实际控制人陆克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致使江苏阳光大额资金被阳光集团占用,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长陆宇为江苏阳光主要负责人,时任总经理高青化为江苏阳光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资金占用情形的发生,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8号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江苏阳光应采取积极措施,督促阳光集团归还占用的资金,切实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阳光集团及其关联方应积极筹措并偿还占用资金。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