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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来源:上交所 2024-10-23 16: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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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91 号

────────────────────────

关于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和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国中水务,

A 股证券代码:600187;

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1-

姜 雷,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鹏欣

(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董事长;

尹 峻,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张 彦,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丁宏伟,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庄建龙,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章 韬,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黑龙江国

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集团)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鹏欣集团、上海春冠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冠物资)、

上海宜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睿国际)、上海鹏欣建

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建安)、上海鹏欣房地产(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欣房地产)在违法行为发生期间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姜照柏实际控制的法人,根据相关规定,为公司的

关联方。

2018 年至 2020 年期间,公司通过与第三方联合成立私募股

-2-

权基金、购买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理财、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与关

联方联合成立企业等方式向关联方鹏欣集团、鹏欣建安、春冠物

资、宜睿国际、鹏欣房地产提供资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其中,2018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11.5 亿元(占 2017 年末经

审计的净资产 31.45%),期末余额 4 亿元(占 2017 年末经审计

的净资产 10.94%);2019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13.6 亿元(占 2018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38.88%)

,期末余额 7.6 亿元(占 2018 年末

经审计的净资产 21.72%);2020 年资金占用发生额 2 亿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5.79%),期末余额 7.93 亿元(占 2019

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 22.97%)

。公司既未及时披露,也未按相关

规定在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导致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年度报告

存在重大遗漏。截至 2023 年 4 月,被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及利息

已全部归还。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

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与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文盛)签订《项目合作协议》,拟成立合资公

司共同收购山东泉林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标的资产。其中,上

海文盛出资 11.4 亿元持有合资公司 60%的股权,公司出资 7.6

亿元持有合资公司 40%的股权。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向上

海文盛支付 1.5 亿元履约保证金。上述事项未经董事会审议,未

及时披露,迟至 2022 年 5 月 18 日在《关于对 2021 年年度报告

-3-

(临 2022-035)才予以披露。

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重大投资事项

未予及时披露且未经董事会审议,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上述行

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年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订)》第一条,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

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6.1.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4.1.3 等有关规定。

责任主体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就公司未按规定披露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尹峻、总裁丁宏伟

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保证相关定期报告的完整性,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庄建龙、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

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就公司未及时披露重大投资事项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张彦、

总裁丁宏伟、董事会秘书庄建龙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

-4-

未及时组织公司进行信息披露,未勤勉尽责,是该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财务总监章韬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勤勉尽

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均未勤勉尽责,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同时,《决定书》认定,就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的行为,控股股东鹏欣集团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姜雷负责鹏欣集团的经营管理,是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

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

的通知(2017 年修订)》第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股票上

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5.1 条、第 4.5.2 条

等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前述部分违规事项作出监管措施决定(上

证公监函〔2022〕0174 号)

,对此不再重复处理。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均回

复无异议。

-5-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1 月修订)

》第 13.2.1 条、第 13.2.3

《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2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2022 年修订)》等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黑龙江国中水务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上海鹏欣(集团)

有限公司,时任上海鹏欣(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副董事

长姜雷,时任公司董事长尹峻,时任公司总裁丁宏伟,时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庄建龙,时任公司财务总监章韬予以公开谴责,对时

任公司董事长张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黑龙江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

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

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6-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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