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指定兼职合规人员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代为履职事项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二是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七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