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孙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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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孙霞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孙霞:经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一是指定兼职合规人员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代为履职事项未按规定向我局报告;二是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未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以上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你作为营业部现任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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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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