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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管晓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管晓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管晓琳:
经查,2017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你存在替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第十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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