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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杭州泽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韦鹏、杨伟杰、胡鹏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杭州泽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韦鹏、杨伟杰、胡鹏坤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泽楠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韦鹏、杨伟杰、胡鹏坤: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通过员工代持形式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二、未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有关情况。
三、基金投资经理未履行职责。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有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
五、不配合监督检查、调查。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韦鹏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信息填报负责人,对全部事项负有责任。杨伟杰与他人签订代持协议并以本人名义转投私募基金,对上述第一项事实负有责任。胡鹏坤作为公司副总经理,未履行投资经理相关职责且在具有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对上述第二、第三、第四项事实负有责任。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合格投资者确认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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