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人民东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股票期权、员工手机号码报备不完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反映出公司未能有效实施合规管理,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