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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承销的部分债券尽职调查不到位。你公司作为地方政府平台债券承销商,未能尽职核查部分地方政府平台企业偿债风险,制作的募集说明书未准确反映企业偿债情况。

二、未严格履行持续督导义务。你公司作为发行上市保荐机构,保荐的多家上市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情况;你公司作为三六零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发项目的主承销商,未及时督促公司建设项目,导致募集资金闲置。

三、廉洁从业管理不规范。个别保荐人员违规在发行企业报销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证监会令第14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二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六十五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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