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金蕾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金蕾: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2010年1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存在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金蕾(身份证号码:330103197610050041)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在我局指定日期携带有效的身份证件到深圳证监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2008号体育大厦东座)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