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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存涛、李明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张存涛、李明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存涛、李明克:

经查,你们作为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与持续督导存在不足,在发行注册环节未核查持股平台中员工应持股数量,在持续督导期内存在未督促发行人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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