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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山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山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山金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是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存在投资经理直接参与债券交易询价且询价记录未留痕、投资指令未按照内部制度要求执行复核程序、对投资对象的尽职调查及入库审批管理不规范、对资产管理计划账户日常交易情况的风险监测不到位、未向我局报告公司员工及其配偶参与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情况、未披露公司员工追加购买公司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情况的问题。

二是在开展互联网营销活动中,存在公司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部分信息未进行合规审核、对从业人员的期货交易咨询服务能力进行误导性宣传、不具备期货交易咨询资格的员工通过互联网开展期货行情分析的问题。

上述情形表明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违反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3号)第七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3〕2号)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一一号)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书面向我局报告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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