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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振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刘振国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振国: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前期,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城乡)通过协议转让、表决权委托以及要约收购等方式成为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控股股东,根据相关交易安排,你将所持碧水源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中国城乡。2022年9月15日,碧水源披露的《关于中国城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结果暨股票复牌的公告》(以下简称《要约结果公告》)明确,“本次要约前部分股东已表决权委托至中国城乡的股份部分也将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前述股份即为你在2022年9月15日前已持有的公司股份。

2023年8月18日,碧水源披露公告显示,你所持的40,868,884股碧水源股份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出,相关股份于2023年8月25日完成过户。

前述被动减持行为发生在中国城乡收购完成后十八个月内,违反了《要约结果公告》中关于你所持股份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承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吸取教训,加强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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