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陈静、吴永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陈静、吴永平:
经查,我会发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存在质控负责人同时参与项目承做、质控验收不到位、部分项目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上述情况违反了《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陈静作为时任质控负责人,吴永平作为时任内核负责人,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