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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魏忠伟、秦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及魏忠伟、秦丹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魏忠伟,秦丹: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在保荐西藏国策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藏国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魏忠伟、保荐代表人秦丹未经公司同意,从事违反公司与西藏国策签订的保荐协议的行为。项目组人员上述违规行为,反映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严格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督促从业人员勤勉尽责。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行业诚信准则》第十四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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