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李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李旭:
经查,我局发现山西三立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立期货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二是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三是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你作为三立期货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管理责任,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