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山西三立期货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山西三立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报送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二是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三是对分支机构管理不到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全面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分支机构管控,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我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