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殷哲、周永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殷哲、周永秀: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维或公司)在募集资金管理和信息披露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公司部分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超期未及时审议并披露。2023年4月至9月,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认购的理财中,存在4笔理财到期日超过董事会审议的有效期,公司应于2023年9月19日前赎回或召开董事会审议,但公司未及时赎回且直至2023年10月19日才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财务总监殷哲、董事会秘书周永秀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殷哲和周永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