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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周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周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朋:

经查,你作为证券投资顾问,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未提示潜在投资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66号)第十九条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如果对本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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