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杭州钧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杭州钧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你单位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以下行为:
一、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四、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及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机构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单位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