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叶志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叶志钧:
我局对杭州钧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钧富投资)私募业务情况现场检查中发现,钧富投资存在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由非本机构雇佣人员及无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机构进行私募基金推介等问题,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你作为钧富投资法定代表人和基金投资经理,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钧富投资再次发生此类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