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裁朱继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朱继敏:
2024年2月8日,狮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你计划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万元(含)。8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原董事、总裁增持股份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暨增持结果的公告》,截至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日,你累计增持公司股份15,000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55,660元,未能达到原定增持计划的金额下限。
你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违反承诺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于2024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