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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新余欢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新余欢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新余欢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基金产品欢瑞朴瑞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运营期间基金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超过200%,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调整杠杆比例。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七项。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当切实履行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相关从业人员应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增强合规守法意识,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你公司应当在2024年11月8日之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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