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黄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黄凡:
经查,2016年1月你与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2016年9月将上述股权转让给被代持方并完成股权变更登记。你作为安徽宏宇五洲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未将2016年1月-9月期间与他人的股权代持事项告知公司,导致公司申报时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上述股权代持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6号)第四条、第四十条有关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