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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蔡昌蔚、何忠道: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智能或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与实控人蔡昌蔚及关联方苏州芯源温控科技有限公司发生的共计479.5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也未在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条、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蔡昌蔚、财务总监何忠道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瀚川智能、蔡昌蔚和何忠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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