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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为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导致发行人部分信息存在遗漏或不准确,对发行人关联方信息的核查验证程序不到位等情形。

上述情形违反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内容。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项,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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