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北京北金期货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北京北金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监控体系不完善,监控手段不足,压力测试不到位,反映出你公司风险监控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疏漏,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建立并完善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梳理制度体系漏洞,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确保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