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玉溪市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玉溪市国新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挪用基金财产的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根据《私募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