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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碧兴物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相关信息披露不充分

你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已初步形成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但在2023年7月21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8月4日披露《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时,未更新半年度业绩预计数据或对实际业绩与原预计情况的差异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违反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下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大合同事项

2023年10月、11月,你公司签订GPU硬件设备采购合同,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有关规定。

三、关联方认定不完整

你公司将赵建伟认定为关联自然人,但未将赵建伟实际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认定为关联法人,不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证监会公告〔2023〕4号)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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