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韩俊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韩俊:
经查,你在成都新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任职期间,存在从在管基金所投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按月领取工资奖金或劳务费用的情形,未恪守私募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