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赵刚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赵刚:
经查,成都新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一是未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二是未对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三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四是未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五是未按规定及时填报更新管理人、从业人员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六条第二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自2019年2月以来一直担任成都新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川证监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