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汪小清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措施的决定)
汪小清:
你于2024年10月8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淮北市百佳善达投资与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百佳善达)持有的徐州中煤百甲重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甲科技)股份20.69万股,交易金额99.73万元,于10月9日通过集中竞价减持百甲科技股份1.69万股,交易金额8.23万元。百佳善达系百甲科技持股比例5%以上的大股东,你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受让前述股份后不满6个月即减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积极采取措施,尽快实施购回行为消除违规影响,同时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