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公司作为“21象经02”的受托管理人,未能有效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未能发现“21象经02”部分募集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