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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汤贞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汤贞海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汤贞海:

经查,浙江象山经济开发区城南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作为“21象经02”的发行人,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未按募集说明书约定使用该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金额达6.37亿元。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汤贞海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未按照《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考虑到你公司主动纠正,已于2022年4月前将上述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未造成重大危害后果,根据《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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