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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来源:深交所 2024-10-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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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822 号

关于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

科技园社区琼宇路 10 号澳特科兴科学园 D 栋 2201。

季红,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季刚,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代行财务负责

人。

经查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迪威”

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1 —

2024 年 1 月 31 日,*ST 迪威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值,

未预计公司

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以下简称“净资产”)

可能为负值。2024 年 4 月 27 日,*ST 迪威披露的《2023 年年度

报告》显示,公司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2,904.06 万

元,公司股票交易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迪威未能真实、

准确、完整地披露业绩预告,未及时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

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予以提示。

*ST 迪威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2.1 条、第 10.3.2

条第一款的规定。

*ST 迪威董事长季红、副董事长兼代行财务负责人季刚,未

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2.2 条、第 5.1.2 条

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第 12.4 条、第 12.6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

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季红、副董事长兼

代行财务负责人季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迪威迅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

— 2 —

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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