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海荣采取责令改正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海荣、李良友、王伟:
经查,我局发现湖南百利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百利”或“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以下简称“实控人”)王海荣非经营性占用ST百利资金。ST百利在2024年8月29日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临时报告《关于自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的公告》中披露,实控人王海荣在2022年至2023年期间,累计占用非经营性资金19191.05万元,余额为13204.05万元(不含利息)。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重大仲裁事项。ST百利于2024年6月20日披露《关于公司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称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新增一起合同纠纷仲裁事项,涉案金额为8008.13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4.81%。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仲裁事项,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三、公司怠于追偿大额债务。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ST百利对公司承包的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项目、辽宁缘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项目、山东省滕州瑞达化工有限公司项目所形成的大额应收账款及相应业绩补偿款怠于进行债务追偿,追偿进度严重滞后。公司有关责任人未勤勉尽责,损害了公司合法权益。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四条的规定。
ST百利时任董事长兼总裁、实控人王海荣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均负有主要责任;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李良友对事项二负有主要责任;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王伟对上述事项三负有主要责任,对事项二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百利、王海荣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ST百利、王海荣、王伟、李良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均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ST百利应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实控人尽快归还被占用的资金,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王海荣应切实履行实控人主体责任,积极筹措偿还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我局将视后续占用资金归还情况采取进一步举措。公司应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觉勤勉尽责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你方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