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股票 - 监管动态 - 正文

关于对河南兴周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河南兴周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76 号

关于对河南兴周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河南兴周城投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过程中,存在以

下问题:

一是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控股股东相

关信息变更登记手续。

二是未要求部分投资者提供必要的收入证明或资产证明,未

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等级进行确认。

三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在投资冷静期满后对投资者进行

回访确认。

四是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定期报告、不定期报

告。

-1-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762 号,以下简称《私募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

一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

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私募条例》

第四十条第二款、《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

档案。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

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9 月 30 日

抄送:会市场二司,基金业协会。

-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送达文件名称

与件数

受送达人签章

年 月 日

拒绝签收的

情况 年 月 日

留置送达证明

人签章

不能送达理由

年 月 日

备考

填发人 送达人

-5-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