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李迪初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李迪初:
经查,你作为深圳市长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方集团或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在持有公司股份比例降至5%以下时,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下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你应认真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整改完成后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