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证监局关于对毛以轩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毛以轩:
经查,你在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洪武北路证券营业部工作期间,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以及承诺收益等行为。
上述情况违反了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4号)第八条以及《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条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