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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鲁涛、田培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鲁涛、田培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鲁涛、田培旭:

经查,截至2024年8月31日,天津市鸿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鸿远气”或“公司”)未能按期披露2024年中期报告,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兼信息披露负责人鲁涛、财务负责人田培旭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鸿远气、鲁涛、田培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责任。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复议与诉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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