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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来源:深交所 2024-10-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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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于对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53 号

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鹏鹞、夏淑芬: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73 号)及

我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激励对象为他

人代持激励股份的情况,且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投露文件

以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对股票激励授予情况的披露与

实际情况不符。

二、定期报告中关联担保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披露的关联担保存在金额

不准确等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

(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1.1 条、

第 8.4.2 条的规定。王鹏鹞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夏淑

芬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

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

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

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

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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