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当事人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53 号鹏鹞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王鹏鹞、夏淑芬: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于 2024 年 9月 23 日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173 号)及我所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存在激励对象为他人代持激励股份的情况,且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投露文件以及《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对股票激励授予情况的披露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定期报告中关联担保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披露的关联担保存在金额不准确等问题。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1(2020 年 12 月修订) 》第 1.4 条、第 5.1.1 条、第 6.1.1 条、第 8.4.2 条的规定。王鹏鹞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夏淑芬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第1.4 条、第 5.1.2 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责任人员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0 月 7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