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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鹤峰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杨鹤峰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杨鹤峰、洪继元、刘家强、何亮、王曙光、梁锋、李强、董学刚、邓伟锋:

经查,中节能铁汉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不规范情形,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了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182号)。公司时任董事长杨鹤峰、洪继元、刘家强、何亮、时任总经理王曙光、梁锋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时任财务总监李强、董学刚对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此外,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邓伟锋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方面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七条第一款。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证监会公告〔2022〕1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鹤峰、洪继元、刘家强、何亮、王曙光、梁锋、李强、董学刚、邓伟锋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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