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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王鑫、龙玺、朱克实、郭鲁、张斌、韩景利、魏鹏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王鑫、龙玺、朱克实、郭鲁、张斌、韩景利、魏鹏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24号

王鑫、龙玺、朱克实、郭鲁、张斌、韩景利、魏鹏举: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63号)查明事实,恒信玺利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玺利)自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2年年报,违反了《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王鑫、龙玺时任恒信玺利监事,审议并签署了恒信玺利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在年报审阅过程中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

朱克实时任恒信玺利独立董事、郭鲁时任恒信玺利董事、张斌时任恒信玺利监事会主席,审议并签署了恒信玺利2017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未在年报审阅过程中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

韩景利时任恒信玺利独立董事,审议并签署了恒信玺利2020年年度报告,未在年报审阅过程中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

魏鹏举时任恒信玺利独立董事,审议并签署了恒信玺利2021年年报及2022年半年报,未在年报审阅过程中提出异议或反对意见,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勤勉尽责。

上述7人作为恒信玺利时任董事、监事,签字表决恒信玺利相关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未能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恒信玺利违法行为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二十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6号)第六十二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1号)第八十三条,《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0号)第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王鑫、龙玺、朱克实、郭鲁、张斌、韩景利、魏鹏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相关人员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坚决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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