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74 号 关于对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责令改正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薪酬管理方面存在以下情形:一是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决策程序不规范,披露不完备。二是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不健全,薪酬递延支付要求执行不到位,内部问责机制执行不严格。三是人员管理制度建设及信息报送存在不足。 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 (证监会公告〔2020〕20 号)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第一款、第七十三条,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证监会公告〔2018〕6 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 (证监会令第 195 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法》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53 号)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1-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切实完善公司治理,健全薪酬管理、激励约束、追责问责机制,加强人员管理,并自收到本决定书 6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9 月 30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