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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陈昶昕等7人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陈昶昕等7人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75 号

关于对陈昶昕等 7 人实施出具警示函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陈昶昕、刘四平、金矗、王鑫、贾凯龙、翟佳宾、杜志卫:

经查,你们 7 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陈昶昕、刘四平曾存在

买卖股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行为,金矗、王鑫曾存在买卖股票

行为,贾凯龙曾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

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

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翟佳宾、杜

志卫未及时报告与自身有关的合规风险隐患,违反了《合规管理

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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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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