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对陈昶昕等7人实施出具警示函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75 号 关于对陈昶昕等 7 人实施出具警示函 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陈昶昕、刘四平、金矗、王鑫、贾凯龙、翟佳宾、杜志卫: 经查,你们 7 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陈昶昕、刘四平曾存在买卖股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行为,金矗、王鑫曾存在买卖股票行为,贾凯龙曾存在操作他人证券账户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翟佳宾、杜志卫未及时报告与自身有关的合规风险隐患,违反了《合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实施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 -1-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河南证监局 2024 年 9 月 30 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