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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标题:关于对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合肥中安海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滁州中安创投新兴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你们作为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迅股份)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原合计持股5%以上。经查,存在以下违规事项:2024年6月20日至7月5日,你们减持龙迅股份股票101,930股,持股比例减少至4.9994%。你们在持股比例达到5%时,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直至7月13日对外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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